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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物证司法亲子鉴定意见书
法医物证鉴定人在接受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聘请后,要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作出结论。这种结论是鉴定人在进行实验分析和研究案件有关材料后,对案件中的特定问题所作出的判断。所以,司法亲子鉴定意见是鉴定人提供的判断性意见,书面表现形式是鉴定意见书。
法医物证鉴定意见书一般包括如下内容:
(1) 委托进行鉴定的单位;
(2) 要求鉴定的目的和要求;
(3) 提交鉴定的材料;
(4) 进行鉴定的时间、地点;
(5) 鉴定采用的科学方法;
(6) 实验分析结果;
(7) 鉴定意见;
(8) 鉴定单位及鉴定人签名。
法医物证司法亲子鉴定意见作为一种独立的诉讼证据,除具备证据的基本特征外,还有以下的特点:
(1) 科学性。法医物证鉴定的原理和方法是被科学界普遍接受的,是经得起检验的,这是鉴定得以进行、鉴定意见可用作诉讼证据的必要前提。鉴定意见是一种具有科学根据的判断性意见。
(2) 可重复性。采用被科学界普遍接受、掌握的技术原理和方法得出的鉴定结果具有可重复性。不同的实验室、不同的鉴定人对同一物证检材分析的结果应该是相同的。
(3) 非法律评价性。法医物证鉴定意见的内容是鉴定人就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题所作的判断性结论。鉴定人依据案件调查和鉴定结果等资料,向法庭提供的是符合案件客观的科学证据,而不是对相关事实作出的法律评价。被告是否有罪的法律评价属于司法机关的职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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